-
33
、邓生 [来自:东莞市]:本人打算买台小车有几个关于车辆购置税的问题想向各位领导咨询一下:1、目前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多少(怎样计算)?2、是否到东莞任何一镇街(区)的国税分局都可以缴交?3、汽车销售方(4S店等)有没有代收车辆购置税这项业务?如果没有,有没有考虑增开这项业务方便广大群众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1、目前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多少(怎么计算)?
答:邓先生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10%。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X税率。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当您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将按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计算。谢谢!
2、是否可以到东莞任何一镇街(区)的国税分局都可以缴交?
答:目前东莞全市范围内有4个点可以缴交车辆购置税,分别是东莞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东莞市国税局东城税务分局、东莞市国税局南城税务分局以及东莞市国税局寮步税务分局。您可以到上列任一国税分局进行车辆购置税的缴交。谢谢!
3、汽车销售方(4S店等)有没有代收车辆购置税这项业务?如果没有,有没有考虑增开这项业务方便广大群众?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这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受政策所限,目前我局仅在个别期汽车经销企业采用自助办税终端(相当于税务机关证实窗口的延伸)的方式进行车购税征收多元化办税试点。我局将积极向省国税局寻求政策支持,在政策允许的框架内适时试点推广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等办税方式,进一步方便广大群众。
-
32
、小林 [来自:东莞市]:我司是个外贸企业,从2017年5月份开始接一点国外的订单出口。2017年10月份开始向南城国税申报第一笔退税,2017年11月份国税部门的相关人员也来我司查看相关单据和账本。2017年11月退税的流程也走完了。但是退税没有退下来。在网上查的是核准暂缓退税。2017年11月份我司申报的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根据当前退(免)税管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对有疑点的出口业务应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完毕疑点排除后才能审核通过,未核查完毕的数据转入暂缓退税,暂缓原因各异。为提高本次问题的排查质量,请你司提供相关外贸企业名称全称或具体海关代码等关键要素给我局,也可提供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我局核查清楚后即回复你司。多谢支持我局工作!
-
31
、欧先生 [来自:东莞市]:我是一户生产企业,现在有熟悉的外商想要一批产品,但是我自己没有生产,不是我们公司的同类商品,我如果买了再发给那个外商,可以退税吗?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的货物,适用于免税政策。
-
30
、 [来自:东莞市]:你好,本人经营一间小型百货店,个体户,现申请办理国税及地税三万元以下定税,请问为何定税这个时间要这差不多三个月才可以下来告知能否给定呢, 一个小小的百货店要搞得这么复杂吗,第一个月要我们申报,电脑什么都不会的,如何申报啊。以后能不能在我们办理执照后申请税时能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开办时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也可以经营一段时间后再申请。纳税人提出定期定额征收时,向主管税务分局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税务机关将实地核查纳税人的信息采集表相关数据,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而确定的指标参数和定额计算公式,由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系统生成纳税人的月应纳税销售额,得出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并进行公示。定额公示期间收到有异议的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视情况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定额之前,纳税人应按照原定额执行,或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分局将最终确定的核定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进行公布。
据统计,目前我局管辖的征管户数约66万户,国税税务人员人均管户700多户,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量极其繁重。
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我局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季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申报缴纳上个季度的应纳增值税,不需要每月申报。
如果仍有疑问,可以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1,国税工作人员将详细为您作出解答。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
29
、龙小姐 [来自:东莞市]:以前已经注销的个体户,未办理过两证整合,可否计算今年积分入学的积分?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积分制入学的申请人(积分方)登录东莞市积分制入学报名系统,如实提交个体户或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实行“两证整合”的个体户填报税务登记证号码)等信息,市国税局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自动下载申请人的信息,并根据积分方2015至2017年在该个体户或公司的投资占比信息(由工商部门提供),按税款入库期口径计算可分摊积分的税款,再行反馈该系统。申请人(积分方)可以登录该系统查询。只要该个体户或公司在2015至2017年度已缴纳入库国税税款,并符合投资占比的要求,就可以按规定计算积分,不因该个体户或公司是否已注销和个体户是否已办理“两证整合”而受到影响。2018年积分入学缴纳入库国税税款包括以下六项: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8
、卡夫 [来自:东莞市]:2018年5月1日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附表二第6栏,如果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2%填入附表二第8a栏。
-
27
、哈财 [来自:东莞市]:我公司发现有一份去年出口的报关单漏了申报退税,还能申报吗?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如你公司未能在4月份申报期内申报退税,且不是因为没有信息进行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在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备案的情况,该份报关单应在5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免税申报。如果未能及时在5月份的申报期内进行免税申报,需在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
26
、jc25 [来自:东莞市]:我公司计划向深圳市XX公益基金会捐赠一笔款项,可否在税前抵扣?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按规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根据新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的规定,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⑵若你司提到的深圳市XX公益基金会已取得相应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你司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的,你司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25
、西兰花的菜菜 [来自:东莞市]:到商店按优惠价消费后,商店以已享受折扣为由而拒绝开具发票,该行为是否合法?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在发票管理和使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商店应当在同一张发票分别填写原价和折扣额,其中折扣额以负数填写在发票金额栏并且不能只填写在备注栏,发票总金额就是折扣后的实际消费额。商店不得拒开发票。
-
24
、xzai [来自:东莞市]:成品油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的库存如何分配?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成品油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公司可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油品调拨”模块,对本公司的库存进行分配和查询。该功能是总公司特有功能,实现按照分公司、油品类别两个维度进行油品的调拨功能,调拨功能基于数量来调拨,不基于发票。分公司税号列表中包含总公司自身,即总公司自身需要开具成品油增值税发票,也应相应地向总公司税号分配库存。
-
23
、哇咔呲 [来自:东莞市]:增值税税率调整了,5月份还能开17%的票吗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
22
、穹祺来fo [来自:东莞市]:我们公司今年三月份才成立,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吗?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将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
21
、卡博 [来自:东莞市]:请问M级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四条有关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
20
、梅思思修 [来自:东莞市]:我们税务师事务所现在可以做那些业务啊?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五条有关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
(一)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涉税服务。
-
19
、乖乖听话 [来自:东莞市]: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如何进行抵扣?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https://fpdk.tax.sh.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
18
、气得隆咚呛 [来自:东莞市]:我知道一间厂偷税漏税,我想问一下怎么向你们举报?我的个人信息会不会让被举报人知道?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一、为了方便群众参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我们开通了多种检举渠道,有网上检举、书信检举、来访检举和电话检举,以下是具体检举渠道:
1.网站检举: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我要参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2.书信检举:将检举资料邮寄至举报中心。地址:东莞市城区莞龙路56号国税大楼举报中心。
3.来访检举:地址:东莞市城区莞龙路56号国税大楼举报中心。
4.电话检举:0769-22630444。
同时,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二、按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条第二款: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对于检举人的个人信息,我们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按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7
、陈生 [来自:东莞市]:局长,你好,现在国家都在简化退税流程,为什么南城国税办事的效率还那么低。我司是新企业,第一次申报的退税半年多都没退下来。每次到南城国税问,都说在处理。你们能不能定个期限,或者给企业有个书面的答复。每次问都是口头答复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根据当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对有疑点的出口业务应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完毕疑点排除后才能审核通过,未核查完毕的数据转入暂缓退税,暂缓原因各异。为提高本次问题的排查质量,请你司提供相关企业名称全称或具体海关代码等关键要素给我局,也可提供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我局核查清楚后即回复你司。多谢支持我局工作!
-
16
、过十五卡强 [来自:东莞市]:公司2017年度固定资产残值率进行变更,会计处理方法采用“追溯调整法”,重新修正以前年度损益。请问:(1)对于调整的以前年度折旧差异,是否能作为可以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不能,该如何处理?(2)对于以后年度由于本次残值变更导致的折旧差异该如何处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因此,你司在会计核算上变更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从而调整折旧额,但不得同时变更税收折旧额,应按规定进行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
-
15
、mary [来自:东莞市]:请问境内企业帮境外企业(供应商)代购治具费用可否直接在应付帐款中抵扣?税务方面和外汇方面有何风险?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1.你司伟境外企业代购设备等地费用是否可直接在对其的应付账款中扣除,涉及外汇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请咨询上午局和外汇管理局。2.税收方面,视乎发票的具体开具及会计账务的处理而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建议你携带相关具体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直接咨询。
-
14
、林涿 [来自:东莞市]:东城国税申请变更发票额度与数量,能否更人性化! 曹局您好! 向您反应一个问题,东城国税办事有些不合理。我司成立经营4年,现申请变更10万位发票,但是东城国税说我们开票金额少,如果变成10万位发票,只能有5张,而且说后面不给加数量。 我们的经常情况是,客户大小不一,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经核实,提问人所属单位办税人员在办理发票票种核定过程具体情况如下:林先生所在单位办税人员于4月份下旬到东城分局提出申请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及数量,由月领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发票30份变更为月领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发票25份。东城分局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的要求,在金三征管系统中查询的纳税人申报、开票情况并当场向纳税人了解其经营情况,考虑到该企业最近一年月平均销售收入仅约8万元以及其客户较为零散的实际情况,东城分局工作人员认为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实际经营规模不匹配,并耐心向纳税人解释,建议其增加发票领购数量。如纳税人确实需要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建议纳税人向东城分局提供有关用票需求的佐证材料,东城分局将按规定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及领购数量。
-
13
、水乡纳税人 [来自:东莞市]:请问怎么监管买卖发票,还有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个体户开的发票为什么还要消费者交税 [2018/5/3 14:25:30] >> 详细
回复:《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和第二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经营者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收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如经营者拒绝开具发票或加收费用后才开具发票的,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国税分局举报,也可以拨打12366-1进行举报。国税部门将按规定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
12
、林生 [来自:东莞市]:申请发票,税务局没批足够量的发票,怎么根据生产来判断发票量? [2018/5/3 14:23:22] >> 详细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
11
、陈小姐 [来自:东莞市]:一家生产型公司,出口订单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税? [2018/5/3 14:23:22] >> 详细
回复:你公司的这种情况有两种方式可以处理,第一种是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和外贸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建议你参考一下我们国税网站上的办税公开,有详细的操作流程。第二种就是你们公司自己去外经贸部门做对外经营备案,并取得海关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持相关资料到当地的国税局进行出口备案,今年出口的货物最晚可以在明年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到国税局进行退税申报。
-
10
、黎小姐 [来自: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有无什么税收优惠? [2018/5/3 14:23:22] >> 详细
回复:第一,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第二,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能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
9
、石生 [来自:东莞市]:2月份迟申报增值税是否影响纳税信用扣分? [2018/5/3 14:23:22] >> 详细
回复: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等相关文件规定,更正申报不会产生扣分。追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逾期申报会扣分,更正申报本身不会产生扣分。
-
8
、陈小姐 [来自:东莞市]:想开一家百货店,需要先定税再开店吗? [2018/5/3 14:23:22] >> 详细
回复: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在开办时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也可以经营一段时间后再申请。纳税人提出定期定额征收时,向主管税务分局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而确定的指标参数和定额计算公式,由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系统生成纳税人的月应纳税销售额,得出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并进行公示。定额公示期间收到有异议的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视情况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定额之前,纳税人应按照原定额执行,或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分局将最终确定的核定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进行公布。
-
7
、陈生 [来自:东莞市]:员工个人手机费发票,能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吗? [2018/5/3 14:23:22] >> 详细
回复:"企业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发票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以在税前扣除:
⑴取得发票的抬头为员工个人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例如出差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机票、航空意外保险票据等,只能开具给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⑵上述的相关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
因此,你司以员工个人名义取得的电话费发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6
、钟小姐 [来自:东莞市]:亏损企业,如何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18/5/3 14:23:22] >> 详细
回复:企业只要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条件(具体请查阅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就可以按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与企业当年度是盈利或是亏损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