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梁小姐: 我们厂是一间加工厂,吸收了我们街道附近的一些下岗失业人员,请问税收方面有没有扶持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以及《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 2011 〕12 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具体报送资料及审批流程请查阅地税网站-办税服-审批备案-营业税审批(备案)项目一览表 栏目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