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小蒋: 本人就职公司:大岭山镇太公岭村渭东路83号东莞市三兴木业有限公司 本人今年7月15应聘到三兴公司就职会计,当时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含糊其词说等试用期后,签订合同可以慢慢来,答复试用期后一并签合同加工资并交社保。 本人一直工作到9月16日,工作期间历时两个月零一天。 在本人再三要求下,公司只字不提签合同也不予加工资也不交社保。在未付清工资和社保的情况下,于17号逼迫本人离职。 现投拆三兴木业公司侵害本人劳动权益!请求追回血汗钱!
答: 经查,投诉人于2014年7月16日入职,任会计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用人单位称投诉人在试用期间工作表现未符合要求,无法给用人单位提供最基本的账务报表,造成工厂无法正常运作。用人单位在2014年9月17日决定将其辞退,在2014年9月20日支付投诉人的8月份、9月份工资4000元和2266.32元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