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生: 据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参加在职进修学历(学位)教育,由市财政提供学费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财【2006】468号)即将取消,新政策正在拟定当中.象横沥.万.江常平人力资源分局等没有按规定,发放提供学费补助,我们毕业了也没有用,自己是人力资源管理者,知法不依.不作为?
答: 根据中共东莞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东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转发<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东组通[2014]38号)精神,对学费有关问题指出“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