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公安聘员: 按公安聘员管理规定,聘员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和职称可以申请聘员类别更改,从聘员第五类更改到第四类,从第四类更改到第三类,请问整个公安系统聘员从2012年提交第四类更更改为第三类聘员到现在2015年度没有结果,请问公安机关是按什么办事的,为什么有规定不依,也不给全市三千多聘员一个说法,请回答,聘员也要养家的,我们需要依法依规办事,请回答。
答: 一、来文称“整个公安系统从2012年提交第四类更改为第三类聘员到现在2015年度没有结果”。经查,2012年12月共有61名普通聘员提交申请更改第三类别的材料,2013年7月根据市编办批复我局的第三类聘员指标数,已为该61名普通聘员作了类别调整。根据市编办《关于下达2014年使用普通聘员计划的通知》,市编办批复我局的第三类普通聘员名额不能满足我局申请第三类普通聘员更改需求,为公平合理地做好第三类普通聘员更改工作,我局于2014年9月举行了聘员座谈会,与各有关单位的聘员就第三类分配问题进行积极探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现正在制定第三类普通聘员更改工作方案,待审定后实施。 同时,根据《东莞市公安局普通聘员日常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普通聘员获得更高的学历(学位)、技术职称,达到上一级聘用类别的要求,可向我局提出更改,我局在市编办批复的普通聘员指标员额内,根据申请人的总体情况,择优推荐更改。普通聘员获得更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只是更改类别的其中一个条件,但并不是获得了更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就一定可以更改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