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草民: 尊敬的黄局长您好!难得今天有在线交流的机会,请教您一个问题:“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要素,东莞市没有立法权,那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法令是根据哪条法律授权?不要说是经过请示省政府批准的,省政府只是个行政机构不可同等于国家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红头文件替代法律是错误的。谢谢!
答: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国家法律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法规再次明确具体要求。
3、依据上述两项法律法规, 2007年7月28日市政府依据省政府《关于东莞市不准予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行驶的批复》(粤府函[2007]146号)发布《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