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kenlyzhou: 在东莞,女职工生育后参加了相关社保的生育后可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而法律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这样,东莞社保的这一规定是否存在克扣广大保民们的“生育医疗费”之嫌?而《社会保险法》已经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就应该“有法必依”,而东莞社保局的做法就是不依法,有“有法不依”之嫌!!
答: 您好,您在“阳光热线”留言已收悉。2009年6月起,我市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精神,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在不增加企业和城乡居民负担的情况下,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范围扩大到全体医疗保险参保人,由医疗保险基金部分支付生育医疗费待遇。由于没有专门生育保险缴费,我市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方式计发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待遇,为参保人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包括了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用及住院分娩等费用。目前我市正按照国家和省生育保险政策有关要求,重新修订我市生育保险政策,届时将会对有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感谢对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