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苗: 我的小孩因为轮状病毒及肠梗塞住院3天,入院时告知医生小孩有东莞本地社保。出院之前去办理社保报销时,医院告知我,因为我们的消费费用不够1300元,按社保局的相关规定不能报销。社保报销还要设定最低消费,这样是不是有违设立社保的初衷?
答: 您好,您在“阳光热线”留言已收悉。根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参保人医疗费实行参保人与社保基金共同负担。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保人住院医疗费中先扣除应由参保人自费的费用和起付线三级医院起付线1300元),余下部分由社保基金按比例与参保人分担。因此,我们一直提倡参保人根据自身病情,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感谢对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