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哲民: 我老伴,女,今年66岁,系家庭妇女。原在户籍所在地湖南衡阳,享受最低养老保险,每月55元钱。2013年6月起,因投靠儿子,户口已迁入东莞南城区宏伟路5号未来世界c306.因户口已迁到东莞,原来在老家所享受的最低养老保险金就没有了。而东莞这边,我去问了社区,社区说,东莞这边也没法享受最低养老待遇。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不知我老伴可否在东莞享受最低养老保险金?
答: 您好,您在“阳光热线”留言已收悉。根据《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第三点(一)个人账户管理第3点“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按照以上规定,您老伴已经在湖南衡阳领取养老待遇,应继续在湖南衡阳领取。感谢对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