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返回专题首页>>
李:
试用期内解约的员工(在职不足2个月),离职时要求公司给开具失业保险领取申请,理由是在本公司和之前单位所交的失业保险累积已够1年。请问,公司是否同意其要求?
答:
您好,您在“阳光热线”留言已收悉。按现行政策,对稳定就业不满6个月但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地十五条第(一)、(二)款的失业员,可以按照粤人社办〔2014〕166号的规定,凭参保证明办理失业登记。感谢对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