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小姐: 我是开杂货店的,新年期间进了不到50元的小孩子玩的烟花卖,被安监分局查到了,要没收我的烟花,有这样的规定吗?
答: 感谢您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支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您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合法合规。希望您今后能注意了解有关法规,特别是这些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类型的商品,国家都有严格的经营销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