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周生13223: 按照《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东莞市望牛墩镇下漕村委会农村股份合作实施本应在2006年完成的,但为什么到2013才告知村民下漕村委会要实施股份合作改革呢,并按2005年的人口格定股东资格配股分红?退一步讲,村委会早己按市要求在2006年前己格定股东资格,但为什么村民从未见过股东资格认定后的初榜公布和终榜公布呢?为什么在2005--2013年这段期间都不按格定股东人数平均分红?再让一步讲,有公布,但在2005-2013年这期间下漕村委会可能无经营性净资产或集体收入而暂无分红,但为会什么到现在所谓2006年前己格定的个人股每个股东该发的股权证书一直无发放?这种暗里操作暗里实行的改革实施方案是否有失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利益? 在《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前,在1991---1992年生产队集体被征收的耕地补偿款(己被榨得所剩无几),到2013年前一直以来是生产队集体按人口来分配的口粮款(孤寡老人勉强够买米过日子的钱)现被下漕村委会当成经营性净资产为股本金是否合理?就算合理,村委会在每季的报表公示的分配名称用,例如:(13年第二季分配 注人均:征地补偿205)而不是(13年第二季分配 注人均:配股分红205)等明确的名称?是否有些见不得光的事项存在而有意迷惑人民群众? 就算股本金和报表公示都无问题,但为什么下漕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不按《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个人股按股东人数平均分配,而存在配股不公平。如果这样都可行的话,恳请市农业局批准下漕村委会下面四条自然村的十多个生产队申请办理组织登记,刻公章并发放股权证(例如:下漕村官派生产二队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下漕南队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等),这样就可以做到股东人数人均分配,是否可行? 《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出发点是非常好的,是值得提倡和实行的,相信大多数群众在明白的情况都赞同。但可能是地方人为存在暗里操作暗里实行,没有公证公开明确,在半强迫情况下要群众就范,因而多数群众不满。本人是农民,对众多法律法规不懂,希望市农业局能对下漕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做法是否合情合法合理给下漕股民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以免使股民误解下漕农村合作社为股民所做的好事!谢谢! 2005年,根据东莞市《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及《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实际情况,我村定于2005年8月15日为股东界定日并实行股份制改革。通过规定的享受配股一二三榜公布等一系列程序后,确定了具有股东资格的股民。由于当时股份经济联合社经营效益不佳,一直处于收不抵支而未有盈利分红。征地补偿的分配由于当时没有明确规定,我村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不赞成征地补偿以股权分配,因此2006年至2012年的征地补偿我村按户籍农业人口进行分配。 2012年8月,东莞市印发关于镇村集体经济加快发展、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系列文件,和镇政府下发望府办函【2012】36号文《关于规范股份经济组织股东分红和股权继承工作的通知》,严格要求我村规范农村股份经济管理,切实落实按股分红。因此,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农村股份经济管理,落实“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固化政策,经召开股份经济社理事会工作会议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我村的征地补偿分配实行按股分配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深化集体经济管理,实现村组集体经济统筹,为城市转型发展创造条件。在实施征地补偿按股分配中,由于征地补偿不属于股份经联社的经营收益,但属于因股东的土地而产生的补偿费,应按股东资格分配征地补偿。据此,我村在发放股东的征地补偿时仍按以前的名称定为“征地补偿分配”。 2013年根据东莞市印发关于镇村集体经济加快发展、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系列文件,我村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统筹管理改革方案,因村民小组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资产资源不平衡,存在较大的差距,暂时不具备合并条件。为此,根据市镇的工作要求,我村农村管理体制改革方式是以下漕股份经济联合社下设五个经联社分社设置,但各分社仍是独立核算,因此,在分配征地补偿时仍以各分社实际产生的征地补偿进行计算,或会存在不同分社股民的征地补偿分配有多有少。我村目前的经济水平还没有产生经营利润进行股份分红,集体经济管理改革还没全面统筹合并,股权证在经过核实后,尽快发放。 下漕村委会 这是我去年三月份的问题,请问市农业局的领导:下漕村委会的回答是否合理?一个股份经济联合社个人股不按股东人数平均分配,这样的股份制有何意义?按照下漕村委会所讲,2005年8月15日界定日己确定股东资格的股民,但股权证核实了10年都核实不出来并到现时也没有发放,请问是什么原因?希望所有问题得到市领导在网上回复并公布,要所有下漕村民得个明白,谢谢!
答: 周生您好!感谢对东莞农村股份制改革工作的关注。关于您所提的几个问题,具体答复如下: 1、关于股改问题。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从2002年开始试点,2004年7月全面铺开,2006年底全市基本完成。按照我市《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和《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经过初榜、再榜、终榜等“三榜”公示;股权证书由市农业局统一印制,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为股东填发。经向望牛墩镇和下漕村了解:下漕村的股东界定日为2005年8月15日,已了进行了股东资格张榜公示,但未按要求及时向全体股东发放股权证。下漕村表示,已于2014年整理、核实股权证书,将于2015年按股东名单陆续发放到位。   2、关于分配问题。在股改过程中,我市提出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选择“固化量化”或“固化暂不量化”的股权固化方式。其中,对于股改时无经营性净资产或集体收入不能维持社区行政管理费用和公益性开支的村组,可先确定股东资格,固化股权,不量化股值。待集体经济发展后再行划分和量化,对已确认的具有股东资格的原村民配股。村组经济相对薄弱的望牛墩、中堂、沙田等镇,主要采取“固化暂不量化”的模式。“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先提后用、按股分配”的分配形式是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原则要求之一。2012年8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晰股东分红定义,明确股东分红范围,规范统计核算项目名称。各镇街也通过相关文件通知等形式,要求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股东分红管理。经向望牛墩镇和下漕村了解:下漕村此前未能全面执行“按股分配”等要求。根据市、镇关于加强股东分红管理有关精神,该村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按股分配制度。您提及的“征地补偿口粮款”(或“土地征收补偿费”),在我市统一的名称为“土地使用补偿款”,是农村集体被征土地后,定期向股东发放的土地占用(升值)补偿。我局先查阅了下漕村官派小组的集体经济统计数据,发现该小组近5年并未发放股东分红,而是一直发放“土地使用补偿款”,即您所指的“征地补偿口粮款”(或“土地征收补偿费”)。然后我局又向望牛墩农资办核实了解情况,结果也是如此,未发现该村小组近年存在改变“土地使用补偿款”用途的现象,并未将此类款项作为股东分红发放。另经了解,该村小组“土地使用补偿款”的发放对象为“全体股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存在只发给部分股东的现象。   3、关于组织登记颁证问题。《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7〕1号)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对申办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条件要求和申报、颁发程序等有明确,各地可对照有关条件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申请 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