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征收土地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安置补偿费发放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我们支付股份制,但坚决反对用子孙后代的征地补偿口粮款用作股份本金分红。有子孙后代的官派人民顶起!   望牛墩农资办:下漕村委会所农村集体经济所有组织成员共有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改变其用途,用作股份本金。只给部份股民分红,而剥夺了其他组织成员应享有的权权,是否合法合理?有什么依据?望牛墩农资办是否知道下漕村委会征地补偿费己于2013年1月起改变用途?其改变用途前是否需要经望牛墩农资办同意或备案?望牛墩农资办是否有权监督下漕村委会征地补偿款的款项流向?如发现有不合理支配情况是否有权督促其整改?请书面回复    这问题我今年l月份向市农资办咨询时,按市的意思:先向望牛墩农资办了解,但镇农资办只囗头含糊回复关称无权书面回复。又去镇信访办二个月过去还是无解决。本来股份制是一个可行的好政策,但被某些部门和某些注米大虫的不清楚不明确的解释搞到人民群众一头雾水。难道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就连人民群众要求的书面回复解释都不敢回?下漕村委会做法真的合情合理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望牛墩下漕村有约束力吗?希望市农业局三位领导能帮人民群众解释并解决此问题,并网上公布,好让所有群众清楚明白,谢谢!
答: 周生(女士)您好!感谢对东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关注。关于您所提的问题,具体答复如下:   2009年我市出台的《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明确土地款管理,建立农村集体的“土地基金”,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确保将土地收入款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为我市转型中的农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2012年,我市修订出台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市府令124号),提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并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镇街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支取或划拨土地款。我市《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属于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经营性长期及固定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等,计入股份资产。组织章程也明确资产包括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属于本组织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此外,我市部分村(社区)发放的“土地使用补偿款”,是农村集体被征土地后,定期向股东发放的土地占用(升值)补偿。我局先查阅了下漕村官派小组的集体经济统计数据,发现该小组近5年并未发放股东分红,而是一直发放“土地使用补偿款”。然后我局又向望牛墩镇农资办核实了解情况,结果也是如此,未发现该村小组近年存在改变“土地使用补偿款”用途的现象,并未将此类款项作为股东分红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