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生: 东莞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始于2003年全面铺开,现在已过十多年,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觉得有些不合理。村里的资产是祖祖辈辈遗留下来的不是现在有股份的人创造的,现在想问一下各位领导几个问题:1这政策是国家政策还是省政策,还是东莞的“土政策”。2假如村合作社欠债,是村民要承但还是有股份的人才承但。3当时民间有说法是10年一改,不知有没有这样的说法。4股权现有购买和继承机制吗?5违反了计划生育后我的股权还在,还可以份红吗?谢谢
答: 罗生您好!感谢对东莞农村股份制改革工作的关注。关于您所提的几个问题,具体答复如下:
1、关于政策制定。我市农村股份制改革中“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固化政策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精神,并参考广州天河、深圳宝安、中山、南海、顺德等周边先行点近十年的实践经验,经广泛征求镇村意见后,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东委发〔2004〕16号)予以明确并实行的。经多年实践证明,股权固化政策符合我市实际,也与上级文件的相关法规精神相一致,是必要和可行的,事实上,股份制改革也较大地促进了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保障了农民权益。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成果和固化政策应继续巩固并不断深化,并没有经多少年一改的说法。
2、关于股权继承和流转。根据《关于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东委发〔2004〕16号):“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今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人口,可以通过股权继承或现金购股的方式成为新股东”。2009年,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东农〔2009〕68号),对股权继承工作进行了规范性指导。近期,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在巩固农村股份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继承、转让、赠与等流转原则和程序,并积极探索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有序流转方式,化解疏导农村新增人员的集体经济利益诉求。
3、关于债务承担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及其收益等由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和承担。
4、关于违反计划生育人员配股分红问题。《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东府〔2004〕158号)第二项“股东资格界定”中明确,可享受配股,但违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超生子女的村民属于配股暂不分红的人员之一,他们可享受配股,但在按市镇规定的处理办法处理完结后,十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能享受分红,具体处理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章程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