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生: 市政府推出的社区资产交易平台,对于投资者来讲,弊大于利。
答: 曾先生您好!你在3月21日的东莞电台《阳光热线》节目中向我局反映了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简称交易平台)的若干问题。节目结束后,我局安排了专门人员通过电话向您确认了有关情况。经研究,现详细答复如下:
一、关于交易保证金过高问题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试行,该办法中虽无关于交易保证金的具体规定,但为保障正常交易秩序、增加围标串标等违规交易行为的成本,参照佛山市等地做法,各镇街均在交易实践中采取由业主单位在交易方案中提出要求向竞投参与人收取一定交易保证金的做法。大多数交易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标的底价金额(出租的按第一年租金计算)20%-30%范围内自行确定,该标准与交易平台建立前收取2-3月租金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这一惯例标准基本接近,所以,现阶段我市交易保证金收取的平均标准属正常范围。此外,由于如厚街等个别镇街已发现在交易平台的运行中出现了一些较严重的疑似围标串标等损害正常交易秩序的不良现象,从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利益出发,适当提高了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以尽可能减少此类不良交易现象的出现。
今年,我市计划引入集体资产网上交易系统,并逐步引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在网上交易平台进行。建设网上交易平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减少围标串标等不良现象。下来,我局将结合网上交易平台的实施效果,适当引导进一步规范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二、关于交易平台不利于招商引资问题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平台,是市委、市政府于2012年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中作出的重要部署。2013年,我市各镇街已全面建成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为包括厂房、商铺等农村集体资产提供了一个阳光、透明、公平的交易机制,极大减少了以往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暗箱操作、损害集体利益的现象,得到广大村民群众和商户的广泛好评。推动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必然进一步促进集体资产的市场配置效率。在此过程中,集体厂房的租金有一定程度的上涨,这是市场化的表现,各方可以理解也可以接受。据统计,全市农村集体出租性物业空置率从2012年底的1.1%下降至2014年底的0.9%,这个数据从量的角度可以印证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总体上不会对集体招商引资造成问题。
随着公开交易平台的推进,我们也在不断总结经验,完善交易规则,务求使交易平台既公平公正又适当兼顾效率。考虑到对重大投资项目落地效率的问题,我们提出了磋商交易这一“绿色通道”,并在去年印发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中明确了磋商交易的内容以及要求,规定“磋商交易是指符合市、镇(街道)产业导向政策或规划等特殊需要,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的交易。”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村组引入优质、重大项目的便利性。
三、关于交易平台不利于原租方持续经营问题
为保障村集体利益,同时兼顾考虑诚信经营商户的利益,达到集体和商户的“双赢”,《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第23条规定:“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前6个月内,原受让人提出续约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续约申请书。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根据镇街规定的续约条件负责组织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同意后,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续约。”上述规定的制定,主要是考虑到不少企业已扎根农村,对我市村组集体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保持他们的稳定性,我们认为,对诚信度高的企业,若其自身有期满续约要求,可以在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前,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续约申请,批复同意的,经集体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直接进行续约,不走公开竞投的程序。这种做法,既保障过程公平,又有利于鼓励企业诚信经营。
针对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共性问题,2014年8月我局制定印发了《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进一步放宽了续租的办理期限:“若集体资产的承租方已连续租用交易合同所指标的8年以上( 含8年),或原交易合同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 % 以上(含10 %)的,续约办理期可放宽至集体资产原交易合同到期前2年内”。
以上是对您所提出问题的答复意见,感谢您对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