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田: 新莞人积分入学有一项在莞服务年限,规定可以依劳动合同,社保积分,2005年到2011年有劳动合同(备案的),2011年到2015年有社保,其间都可以证明在莞服务,为什么不可以一起积分,制定这个规定没问题吗,如果问题为什么不及时更改。
答: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2015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东府办〔2015〕18号)有关规定,在莞服务年限的核定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以在东莞市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分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选择五险种中缴费年限最长的险种进行核实计分”或“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或“在东莞市经商营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由工商部门审核”。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进行汇总和整理,并报送市政府,作为明年修改完善政策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