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李先生: 各位主任,主持人你们好,我想反映的就是,在2001年本村已开始建农民公寓,我于2006年有一套并不是我名下的公寓,但用了我的名下在农商银行办了贷款,本人于2010年全部还清,公寓没有个人房产证,只有集体的,但偏偏就这样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询问,有贷款纪录再买房作为二套住房。你们觉得这样r的政策有多利民?我从来都没有用过公积金而房管所什么都查不到,就单单贷款纪录来认定,这不是很可笑吗?法律法规应该与国家同步,不要商贷一种,住房一种,买房又商与公都一起算,这样前后不一。从来没有享受过住房公积金,没有享受过国家的优惠政策,这样被认定了,真是很冤。
答: 你好!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东公积金委[2012]2号)要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是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以下标准认定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二套自住房差别化贷款政策: (一)申请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但在我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一套住房的; (二)申请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面谈等形式的调查,确信申请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差别化贷款政策: (一)申请人在我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申请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二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面谈等形式的调查,确信申请人家庭已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 若还有疑问请拨打服务热线12329,或浏览中心网站:www.dggjj.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