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3月26日在阳光问政中曾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以下问题(编号120766),多次查看都是显示已受理,却至今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回复,4月10日再次在阳光热线中提出以下问题人,但至今仍显示未受理,不知为何?借此机会,再次提出原问题,请贵部门能及时解疑。
我于2008年初在东莞购置了一套二手房,2013年4月还清贷款,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
电话询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我的购房贷款还款是2013年4月结束的,因此只能计提2013年当月的公积金余额。而本人为裕元集团员工,99年-2014年10月之公积金为去年年底补缴的,2013年无公积金余额,因此无法按购房计提公积金。
请问:按新政说明补缴的三月之前月份的公积金仍可以按旧的计提方式,即离职也可计提三月份之前公积金。为何我补缴的公积金为何不可以提取之前购房的公积金呢?
答: 你好!经核实,120766已在回复时效内进行回复。感谢你的意见和监督,我们会把工作做得更好。提取规定包括了9种提取情形,离职和购房提取是其中的两种。离职或失业提取按“旧钱旧办法、新钱新办法”执行。3月1日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外市户口职工离职或本市户口职工失业时均可提取,没有时间限制。但购房提取按新提取规定执行,因你的公积金入账时间在结清日期之后,所以后来补缴的公积金不能以购房情形提取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