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黎先生: 局长好,请问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标准呢?开个小商店,想定税,但税局的人说定税必须超过起征点,交税挺多的,只能自己每个月申报,说可以找人申报,但这不是还的花钱吗,听说其实小个体做账报税还是挺简单的,但问题一开始什么都不懂,肯定什么都觉得难,希望税局的人能多提供这方面的技术支持,不要老叫我们找外面的会计做这工作,感觉税局跟外面有利益输出的错觉
答: 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50号令)有关规定,第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二,除上述以外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第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规定,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按全额计征增值税。 三、根据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建账要求,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需要设置简易帐。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记账,设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如实申报纳税。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粤国税发〔2008〕145号)第二条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对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四、在个体定额核定工作中,我局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粤国税发〔2008〕145号)规定,依据纳税人的所属行业、所属区域、经营面积、从业人数、经营方式等实际经营情况作为指标系数,按照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进行公示。定额公示期间收到有异议的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视情况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定额之前,应按照原定额执行,或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国税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经审核批准后通知纳税人,并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进行公布。 五、贵商店可以选择自行记账,或者聘请中介机构或人员代理记账。税务机关不存在与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 谢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