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郭金华: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我于1996年购买了爱迪花园的房产,购房合同写清楚了买六楼住房其天台按买房面积供六楼住户使用,但爱迪物业管理处说六楼天台是公共部分,这明显违反了合同订立的条款。我从网上找到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文件是针对物权法实施细节的某观点解释。 当中的第二条,第三项很有力地说明购房合同订立的专有权有效。 如下是摘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内容: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也有律师解释说物权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一般说来,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就是某部法律是否可以适用于在其生效前发生的情况,适用就是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各国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我国也以无溯及力为重要立法原则之一,物权法也不例外。之所以不溯及既往,是因为法律要保护权利,维护秩序。特别是对于物权法而言,以前依法成立的财产关系不论是否符合现在物权法的规定都应当保护其稳定,这样才能保护合法取得的物权,避免因法律的变动带来不必要的纷争。例如物权法第74条关于车库、车位归属的规定,不能说物权法作了这样的规定,现有的车库、车位就都要根据该条重新确定归属。对于物权法实施之前的车库、车位,其归属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从溯及力的角度上看,物权法的实施时间也是处理有关问题时确定适用法律的标尺。注意到物权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全面理解本条规定的意义,正确把握物权法的效力。 请问爱迪物业管理处的说法是一个错误的理解,对吗?
答: 答:您好!您所反映的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小区内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使用的权利称之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界定首次出现《物权法》第七十条中,该条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定义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首先,就您提出的法的溯及力问题:第一,我国法律一般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的法律规定不能调整法律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和行为。物权法第247条规定该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虽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溯及力问题,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及法的一般原则,在没有作出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该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物权法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其次,就您反映的六楼天台问题:经向“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了解获知,您所在小区六楼业主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均有住户对天台有使用权的约定。事实上,其他楼层的楼梯也可直达天台。基于以上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和理解,该六楼天台是属于专有还是共有部分,应从您当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具体如何约定、约定是否有效,以及建筑物实际构造和天台功能等方面综合判断。对此,因属于民事纠纷,建议您先与建设单位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