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南: 我在镇街买了一套商品住宅,签合同交楼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前。但开发商延期至2014年12月27日签寄收楼通知书,在当时三证不全、及没提出赔偿方案的情况下(到现在也没提及赔偿方案),要求我2015年1月6日去收楼。我提出异议,要求其出了赔偿方案再通知我去收楼。上几周我想收楼时,物业要求我交清三个月物业管理费,才能交锁匙,被我拒绝。
再有一个问题是:合同正文逾期交房180天内出卖人按日付万分之一违约金的,但在附件却变为期限满90日后,按日付万分之零点五违约金,这合同是否有欺诈?
请答复,谢谢!
答: 您好!房子如未达到交付条件,可以拒绝收房。如约定迟延交房的违约金过低,可请求增加违约金。如与发展商协商不成,可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