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 未满18岁人员进入网吧,是否有什么处罚条规?
答: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严格依法规范管理持牌网吧,要求网吧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显眼处悬挂“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对进入网吧消费人员进行身份信息登记,保证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网吧上网。为防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执法部门一方面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另一方面加大暗访和违法处罚力度,对持牌网吧因涉嫌违规经营,特别是接纳未成年人的,依法从重处罚,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