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姐: 郭局长和各位领导你们好,首先很冒失的请你们花2分钟看完我的故事!
上星期11月25号下午17点35分左右。在东莞凤岗官井头小布二路10号公路段一施工方非法将一根电缆线拉起施工,那根电缆线把整个马路都横穿了!当时没任何施工牌及其他施工标志!我和一同事下班骑电单车回家经过那里的时候刚好被他们施工那根电缆线绊住脖子整个人都飞起来摔地上,当时就失去了意识。
走我后面的同事还好及时刹住了车,但是还是没幸免被勒脖子摔跤的命运!当时施工方见我倒地上非但没有主动送我去医院,我们和他争议他们过错时他们还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 说不关他们事,是我们不长眼睛之类的。我们就报了警!后我们下班的同事越来越多人围过来,施工方争议不过还准备开车跑。幸好被我同事拦下!没一会治安队过来询问情况他们还是想开车跑。直到警察和我家属过来后他们看情况不对才不情意的送我去医院!当时警察说这不属于刑事案件,最好是我们协商私了。施工方也答应会负责。后去凤岗人民医院照CT检查出我头部被摔成严重头皮血肿,并发严重脑震荡。脖子上勒了很深很长一条勒痕!当时医生说要马上住院治疗,施工方一听说要住院,他马上否决,说打一针就好了,住什么院。后面在我家属坚持和争议下,他才很不情愿的给我缴了住院费。
之后施工方的负责人也来了医院,还安抚我们说他们一定会负责,让我好好养伤。谁知到29号医院通知治疗费用不够时我们再联系施工负责人他们就直接表示不管了,说我们赖医院不走, 故意讹他们!无论怎么沟通他就是找各种理由不出现。后我们没办法, 缴不起一天差不多1000元昂贵的治疗费,只好申请出院。但是又迎来了个新难题,就是缴费押金单在施工方手上,没有押金单医院就不给办出院手续!我们再多次打电话给施工方负责人叫他们把押金单送来办理出院手续,并表明绝不会再要求他赔偿,施工方就是不露面。
因为办不了出院手续医生就不给开诊断证明书等。所以我们只好再一次求助当地警察,结果当地警察说这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在他们管辖范围内。叫我们找交警。我们打电话咨询当地交警得到一样的回复,说不属于交通案件,他们不予受理。我们又打电话到官井头村委,结果还是一样,答案是他们处理不了。我们后面想到了起诉施工方,咨询了下律师要起诉他们必须要知道他们施工方的单位和负责人身份信息。而我们只有负责人的姓名和电话。也曾请求警察和村委帮忙查询施工队是什么施工单位,但是他们都称查询不到。在一直声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共和国,却没有对我们这些底层工作者开放一张接近律法的门票!
现在施工负责人在12月1号还反倒发信息过来说要跟我们讨回他们之前垫付的5000医药费!请问在神圣的法律面前,为何他们能那么嚣张!为何我跑遍当地村委、派出所、交通局、司法局却没有一个人能为我打开一扇门~请问肇事者在非法施工后都逃逸了,这不叫刑事案件?请问非法在马路边上拉一根电缆线把整个马路横穿导致人身伤亡不算交通案件?请问在官井头施工的工程是不是不用经过村委批准就可以任意施工?如今出了事故,政府就是用这种踢皮球的态度对待我们这些百姓?让我们把冤屈往肚子下咽?为何让底层的工作者生活的如此卑微?至 中国公明的人权于何地?可能我今天说的话与本次主题有些偏离,但是我希望在线的各位都可以评评理,谁能为我这事做主?还是要我们老百姓默默的对东莞越来越失望?施工方负责人名叫林*唐 电话139268327**。当时想逃逸的车辆车牌号为粤Sd236M。呼唤政府的公正!只要公正!
答: 接处警情况:11月25日下午17时35分许,凤岗公安分局油甘埔派出所接官井头治安队员报称:在官井头村小布二路10号公路路段有一名女子被路上被一施工电缆绊倒,与施工方发生纠纷,请求派出所派员处理。油甘埔派出所民警黄维超带两名治安员前往现场处理,途中接到治安队通报称,当事人双方已协商前往华侨医院官井头分院处理,随后民警直接赶往医院了解情况。
民警到达医院在门口处见到当事人双方,其中一名受伤女子由另外一名男子搀扶,施工方负责人也在现场。民警了解到,该女子称下班骑电单车路经事发路段时,被施工方横拉在该路段的电缆绊住脖子并摔倒,现双方协商到医院检查治疗,因该医院无CT检查设备,正准备前往凤岗华侨医院继续检查。民警了解情况后,认为双方已现场达成协议,便叮嘱双方要妥善解决,如有其他问题需要民警帮忙的再电话报警。随后,当事人双方自行前往凤岗华侨医院,民警回单位继续值班,事后再未收到当事双方报警电话。
事件经过调查情况:经查,该施工单位为凤岗镇某装饰有限公司,事发当时,该公司施工队5名工人因工作需要,正在从该路段供电局电房拉一条电缆至凤岗自来水公司泵房,该电缆横穿路面。拉线过程中,当事人蔡小姐骑电动车绊到电缆并摔倒。现场工人立即通知公司负责人林XX前往处理,期间,现场工人先行开车将蔡XX带到华侨医院官井头分院检查治疗,由于该医院没有CT检查设备,于是准备转往凤岗华侨医院总部检查,这时派出所民警处警到场,了解了事件基本情况,施工方称负责蔡XX检查医疗费用,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民警随后离开。经凤岗华侨医院检查,蔡XX为头皮血肿、脑震荡。11月25日至29日期间,林XX先后三次垫付住院检查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11月30日,林XX出差前往北京,期间蔡XX打电话要求出院,林XX表示医药费已经垫付,等他回来处理。12月3日,林XX回到凤岗后,得知蔡XX已经出院,但未办理出院手续,其预付的医疗费用结余200元。调查过程中,林XX表示蔡XX的医疗费用已支付,如还需赔偿,可以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该事件情形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
虽然该事件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但为了化解矛盾,凤岗分局政工监督室工作人员于2015年12月8日15时约蔡XX、林XX到分局信访室进行协调。蔡XX提出:工程队方在支付医疗费外(已支付),应补偿蔡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共计人民币6245元。工程方负责人林XX表示赔偿问题可以协商,并要求蔡XX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之后其再与律师商量决定如何进行赔偿。经过凤岗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的协调,双方都表示愿意协商处理,蔡XX也对凤岗分局的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