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高生: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私人自建房为什么不要正常过户?
答: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45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等有关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需补办出让后才能转让,除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随意转让、出租、抵押。 但根据我市历史实际,划拨的国有住宅用地系当地镇(街)居民委员会批准当地居民用于住房建设的土地,目前暂参照农村宅基地规定管理。因此,根据当地居民的实际住房需求,经当地镇街居民委员会同意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该类土地可以在本社区居民范围内流转,但不能转让给本社区以外的居民、村民。 为进一步维护市民的住房财产合法权益,我局也正在积极研究该类国有划拨单一住宅用地转让的相关政策,计划逐步放开该类土地的转让限制,以充分保障合法土地使用权人的对自有房产、土地的处分权利。有关计划正在研究部署中,请您耐心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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