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小姐: 开旅行社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 按照《旅游法》的规定,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打印机、复印机、电话,可上网的电脑);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人民币);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首先到拟设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拟设地地级市旅游局提交书面设立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待申请审批通过后,市旅游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及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后,申请人持《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11家)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20万的质量保证金或取得相应的银行担保,并将相关的证明文件交回市旅游局备案。
详细情况可拨打我局质量与规范管理科电话22226722,或者上我局官网查询。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