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小姐 : 结转房地产收入时是否可以列支预提土地增值税税款?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预提的土增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可以税前扣除。预提但未实际缴纳的土增税,不能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增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的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