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草: 梁局长您好。我是99年在东莞虎门一工厂工作中受伤致残,医疗终结后经劳动局评残机构鉴定为贰级残废,大部分护理依赖,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厂方未给我买工伤保险,并在2000年经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厂方按月支付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并需根据当年市社会保险部门公布的调整范围给予定期调整,并在当月最后一日负责寄汇给申诉人,至申诉人死亡时止。可到今天为止我还未领到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份的伤残补助工资,2011年11月份拿到的也是按2008年的标准【本人由于类似问题在2008年去虎门法庭申请了一次执行】我是湖南人工伤后就回湖南老家居住。请问局长我现在该怎么办,我的权益又该如何得到长期有效的保障。我的情况是否能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让我今后的生活有真正的保障。谢谢。
答: 您好,您在“阳光热线”留言已收悉。由于您于99年发生工伤事故时未参加工伤保险,按照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你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全部支付。如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其支付义务,建议你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司法机关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答复,希望您能继续关心和支持社保工作,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