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刘小姐: 我们有个园区打算改造成孵化器,但是不清楚认定要求,还有资助政策?
答: 认定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符合“八有”条件,即有孵化场地、有孵化企业(项目)、有孵化团队、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设施、有孵化服务、有孵化基金、有孵化机制。具体条件如下: 1、有孵化场地(虚拟孵化器除外):孵化器均需提供固定的使用场所(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且作为孵化用途的时间不少于五年。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2、有孵化企业(项目):孵化器入驻的孵化企业(项目)10 家以上,已申请或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 3、有孵化团队:需配有专职的经营管理团队,员工激励明 确。 4、有孵化政策:需制订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且均针 对在孵企业(项目)在租金减免、提供服务、组织活动等方面 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5、有孵化设施(虚拟孵化器除外):需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及服务功能。 6、有孵化服务:需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 法律和项目路演等方面的服务。 7、有孵化基金:需通过自设、合作共设、引入落户等方式 设立专门的孵化基金,投资在孵企业(项目)。 8、有孵化机制:需制定在孵企业(项目)的遴选、毕业和 淘汰机制。上年度毕业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的5%以上。 根据《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的有关规定,我市每年受理一批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资助,资助对象包括孵化器运营主体,在孵企业及投资机构。资助类别如下: 1、孵化器补贴类资助。同一孵化器每年可享受累计最高300万元的补贴类资助。其中包括新增孵化面积后补助、购买孵化服务后补贴、科技服务活动后补贴、支持学生创业后补贴、支持创业导师后补贴; 2、孵化器奖励类资助。同一孵化器每年可享受累计最高300万元的奖励类资助。其中包括孵化器评定奖励、孵化器经营奖励、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孵化器孵化企业毕业落户奖励、孵化器孵化企业毕业落户奖励、孵化器毕业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3、在孵企业扶持。包括在孵企业场租补贴、在孵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 4、孵化投融资机构扶持。包括孵化投资风险补偿、孵化信贷风险补偿、投资在孵企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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