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梁先生: 我司寮步一家外资厂,因客户订单调整,近期准备将一批减免税设备暂时转移至本集团的上海公司使用,请问这种情况允许吗?我厂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持有关单证以及需要异地使用的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转入地海关确认减免税货物情况后进行异地监管。 同时提醒一下,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经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