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曹律: 东莞二手房产转让税费为什么和其他城市不一样?个税严格按差额两成执行,其他城市都按总价1%执行,现在东莞三价合一,有的房子税上百万,吓死人!何时和其他城市一样收?
答: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应以转让收入减去房屋原值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 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契税税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等有效凭证,或税务部门征税系统中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且税务部门征税系统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的,应按转让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核定征收率(目前为2%)。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