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刘小姐: 我是一家生活污水处理企业的财务人员,我公司每次都经过环保部门检测处理过的污水达标后才向外排放,不用缴纳排污费,但我公司是环保税纳税人,要申报环保税吗?我们公司属于环保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要专门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吗?
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