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水乡纳税人: 请问怎么监管买卖发票,还有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个体户开的发票为什么还要消费者交税
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和第二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经营者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收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如经营者拒绝开具发票或加收费用后才开具发票的,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国税分局举报,也可以拨打12366-1进行举报。国税部门将按规定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