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jc25: 我公司计划向深圳市XX公益基金会捐赠一笔款项,可否在税前抵扣?
答: 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按规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根据新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的规定,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⑵若你司提到的深圳市XX公益基金会已取得相应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你司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的,你司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