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姐: 您好,由于历史原因,我单位位于城区彩虹路2号,有两台变压器共有138多户住户和商铺使用,电费由我单位先垫支再代收后冲减,想问问:一、以上两台变压器供电部门是否可收回统一管理?二、住户(没房产证)是否可向供电门申请办理独立电表,自行缴费?以上问题如何办?要什么
答: 您好,根据相关规定,非住宅小区的客户资产,如属于可优化周边配网供电线路的重要资产,经供电局相关部门审核后可以接收。您可以向当地供电分局提出相关申请,经市局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是否接收。因住户用电变压器属于专用变压器,产权不属于供电局,所以无法独立申请电表缴费,仍需要变压器产权所有者向供电局缴纳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