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dabao1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的规定。明确规定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厂址选择的具体要求,规定要求除国家及地方法规、标准、政策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外,以下区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答: 项目的选址问题属城管部门处理。 一、根据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目前,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GB 18485-2014)表4规定的浓度限值,其中,对“二噁英类”污染物项目提出了排放控制要求,浓度限值设置为0.1ng TEQ/m3(可理解读作:每立方米烟气中17种二噁英同系物最高允许排放量为0.1纳克)(1毫克=1000微克,1微克=1000纳克)。该企业实际应执行的排放浓度限值建议由总量科提供。 二、(GB 18485-2014)9.5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 三、(GB 18485-2014)9.4提出“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 四、(GB 18485-2014)前言中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限值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执行。” 五、(GB 18485-2014)9.8提出“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安装要求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校对………….烟气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氢。”,上述所列出的在线监测指标中未对二噁英类提出明确要求。 二噁英类项目检测技术难度大、实验室建设成本高,全省只有省环境监测中心、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等个别单位具备该项目的检测能力,地级市环境监测站均不具备该项目监测能力。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4〕271号)的要求,垃圾焚烧发电厂二噁英类监测由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监测频次为每年至少1次;其余废水、废气监测由各属地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监测频次为每季度至少1次。2017年8月、11月和2018年1月,我站配合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东莞市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即市区热电环保厂)开展2017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和2018年第一季度废气二噁英监测。其监测结果我站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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