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敏: 请问关于女性生育保险待遇方面的三个问题。第一,东莞市女职工能享受多长时间的产假?第二,女职工的生育津贴计算方法?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能不能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假如,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基数是2906元,那么生育津贴是否是2906/30*98=9492.93元,可女职工每月实际能拿到手的工资是4100(不扣除社保),那么差额部分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足?补足部分是按4100/30*98=13393.33元-9492.93元等于3900.40元吗?第三,由于对政策不熟悉,假如98天的基本产假+广东省的鼓励产假80天,假如有178天的产假,那么剩下的鼓励产假80天有基本工资发放吗?这80天内有没补贴?
答: 答:你好,1.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03号)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