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简单: 领导好:我去年已入户到东莞,本人跨省的老家养老保险1995年1月—2003年7月。是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2003年7月单位破产后,2003年8月-2009年7月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交纳的养老保险金。现去南城社保中心办理转入,说要转出地提供3家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交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否则连1995-2003年期间在单位交纳的养老金都不能转来。是这样么?只有灵活就业的才能一次性交费。另外还有老家医疗保险参保时间是2011年10月-2016年11月和东莞这边的医疗保险期间是重复的,请问能否转过来老家的医疗交费年限到东莞!!麻烦答复下,恳盼回音!谢谢!
答: 答:你好,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的文件精神,您的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医疗重复年限不作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