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生: “禁摩”实施后,在虎门、厚街等地存在没收后车辆后,交罚金就能拿车的情况。
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道路作出规定,2007年7月省政府在经过广泛深入的实地调研之后,批准我市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同年7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通告》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从2007年8月15日起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对于擅自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将按规定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根据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电源,具有两个车轮;二是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和电助动功能的;三是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四是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五是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对不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电力驱动车辆应按机动车处理。
对于该类车辆处罚如下:
1.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2. 若持有非D牌或E牌驾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罚款,记12分。
3. 对违反限行、禁行规定的,按照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处200元罚款,记3分。
4.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200元罚款,记12分。
处理车辆违章手续时,必须提供当事人身份证(若持有驾驶证的必须携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车辆合法来源证明(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