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蓝月亮: 昨天在同事长安骑电单车被扣了,今天他想去办理罚款时听说,有汽车驾驶证的人开摩托车或电单车,要扣驾驶证24分,并罚款2100元,后才能提电单车是吗? 如果是有这条法律规定,有点不理解,为什么,中国很多人拿了汽车驾驶证后没有买车的,难道他们就不能开摩托车了吗? 谢谢
答: 电动车包括四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 条第3、4 项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528-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08)、《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以动力装置驱动的四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 条第4 项的规定,虽装有动力装置驱动,但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据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2)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大于7km。(3)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4)以蓄电池(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 因此,机动二轮车辆只有同时满足上述4 项条件才属于电动自行车,否则以机动车论处。 在处理电动车时,长安大队会根据其违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同而作出相应的处罚,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非机动车进行处理,依据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路行驶的,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1款、第89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第2款第8项罚款50元。 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按机动车进行处理,可依据:一、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1种行为、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24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罚款200元,记12分;二、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1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1条第1款第2项、第62条第1款第1项,罚款1000元,可并处拘留15日以下;三、驾驶人有驾驶证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2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1条第1款第2项,罚款1000元,记12分。 具体处罚条例及处罚金额,要经过对其车辆属性进行鉴定才能确定,鉴定结果为机动车,则还要以驾驶人信息的查询结果为准,市民可提供相关驾驶人信息到我大队咨询,亦可拔打我大队违法办联系电话81661611、81661600进行咨询。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记12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罚款1000元,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须是整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设计速度不高于20公里/小时,有脚踏功能,否则视为摩托车, 上道路要悬挂号牌,并取得相应驾驶证。3、东莞市自2007年以来已经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