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医生: 我是基层卫生所一名执业医师,本市户籍,因原单位法人现有其他业务,想把卫生所法人和负责人变更成我本人,不知法律法规有无限制?请解答,谢谢!
答: 您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医疗机构的设置人或设置单位不能办理变更,如您提及的卫生所其设置人不再经营该医疗机构,即可以向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您本人如符合有关规定,可根据拟设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可向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市卫生健康局医政科(科教科)咨询,电话:232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