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谭霖: 局长大人:我是东莞某社区居委会人力资源服务站站长(非两委干部),负责劳动,社保。工作15年,工资低、无福利,社区居委会以社区集体经济差为由不为我们普通员工购买”五险一金“。最近2年经常向社区两委提出此项合法权益,社区干部总是置若罔闻,连回应也懒得应。请问下领导,社区的普通工作人员是否纳入”劳动法“”民法总则“法律法规内普通员工?员工是否有权利要求购买及补买”五险一金“?另外,贵局能否加强培训学习,向社区级的特别法人(经联社社长,居委会主任)灌施法律意识,不要国为个人喜好而任意践踏员工合法权利。
答: 已电话联系提问人。根据社保法第58条相关规定进行解释,提问人对回复内容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