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新莞人: 领导好,由于东莞公立的社区服务站点可以看病报销,对个体卫生所、门诊部形成不对等不公平的竞争,请问个体医疗单位的卫生所、门诊部怎样可以申请社保报销功能?需要符合怎样的条件可以办理?另外个体药店又是怎样的办理流程?谢谢!
答: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首先感谢您的意见,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根据《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东社保〔2018〕57号)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院、门诊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学校内部开设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2、符合《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具体条件如下: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医疗机构,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一)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院、门诊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学校内部开设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二)坚持公益性及政府办政府管为原则、为参保人提供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七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能为参保人提供诊治服务; (四)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其中医师人数是指第一执业点注册在该医疗机构的在册执业医师人数; (五)医疗机构及其职工按规定在本单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取得执业许可证并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七)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前1年内无受到卫生计生部门违法、违规处罚的情形; (八)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5年以上; (九)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对业务数据、财务数据、采购数据等实行信息化管理,具备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接的条件,按照社会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及监管要求完成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参保人就诊信息、医疗费用明细信息、电子病历信息、医师管理等信息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对接,并通过社保政策业务考核; (十)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涉及与时间有关的条件,以受理当月起(止)计算。 第八条 医疗机构内持有独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当单独提出申请;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当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原定点医疗机构被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自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原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关闭后未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前一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五)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零售药店可按以下程序办理定点零售药店相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具备《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东社保〔2018〕55号)规定条件并愿意履行服务协议的我市零售药店,可在每年4月和10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保基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的申报材料申请成为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可在每年4月和10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条件核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工作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零售药店所申报的材料和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核对,并对零售药店的内部管理、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数据交换、远程监控设备等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等情况是否符合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要求进行核对,核对不通过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的零售药店。 (三)社会公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通过核对的名单在社会保险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签订服务协议: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的,零售药店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五)信息公开:签订服务协议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零售药店发放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由于零售药店的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