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阿基: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在2018年5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第40条中删除超生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关部分内容,之后在7月发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意见的第13条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请问这个超生要被辞退是违法的规定,是不是适用全部企业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因为这个理由被辞退,能不能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原来的岗位工作?还有国家政府单位或国企的公务员、在编职工、职工、聘员、合同工、临工是不是也受这个法律的保护,不能用超生为理由来辞退?
答: 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若衔接的若干问题》(粤高法发〔2018〕2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另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5月31日通过)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