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求助: 2018年5月20日我陪亲戚在东莞恒大滨江左岸看房,销售人员向我推销。我表明自己是没资格的,开发商游说我先草签合同,先交首付,其余问题他们弄好,先在东莞买社保,一年后再网签办手续。出于对恒大地产大品牌的信任,以及开发商不断的保证,我付了定金,认购了10栋1单元903房。到目前交了房款735128元,但因为资格问题,做不了网签,办不了银行按揭,所以3月份我要求退房退款。但开发商一直拖着不给办理退款,最后告诉我,要收10%的违约金。在上述的过程中,我连对方签名盖章的合同都没拿到一份。 我对开发商的操作深表怀疑:一、有否审查或认真审查购房者资格,如果对很多人都这样操作的话,开发商就赚大了,一个房子最少都是一、两百万,拖你个一年,翘着腿坐等房款收息或再投资赚钱,然后退款再留下20万的所谓违约金,退款再拖你个半年以上,开发商赚了多少昧心钱?是否有涉嫌利用政策来上骗政府,下欺百姓的故意欺诈、圈钱的成分?没资格签的合同有效?也算违约?坑的都是老百姓。二:草签合同并没有出卖人的签名或盖章,这是什么意思?这样的合同还能有效吗? 现在的房价这么高,我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省吃俭用存点血汗钱实在不容易,还有50万也是向亲戚有息借款的,现在亲戚要用钱,追着要还,还要上养父母下养孩子,真心耗不起。咨询请个律师要价2、3万左右,真是雪上加霜!彷徨无助,只能求助政府为民解难,特把情况向东莞政府投诉,期望政府能为百姓作为,帮助老百姓维权,早日受理,退回全部已交的房款。谢谢!
答: 1、买受人在明知自身条件不符合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即便轻信开发商能够解决购房资格问题,但也是在订立合同(假定草签的合同具备购房合同的基本内容)时明确知道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仍意图规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对最终因不具备购房资格而无法网签的后果存在过错。而开发商作为专业、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及有提醒注意和审核的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即应审核购买人的购房资格的,明知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仍继续与对方交易的,对最终因不具备购房资格而无法网签的后果亦存在过错。因此双方均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买受人可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2、“草签合同并没有出卖人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有效”,因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向对方没有签章的,但如对方事后确认的,则该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