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姐: 项目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 根据《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18号)第三十五条“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三)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数据不真实”、《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号)第三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单位5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等规定,对在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按验收不合格处理,取消单位和相关人员一定期限内市科技项目申报资格,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列入科研失信记录纳入科研失信联合惩戒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