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 公司有大型项目工程,听说要做气候可行性论证,是否有这个要求?
答: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中规定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对环境尤其是极端气候事件也更加敏感,灾害性气象因子已成为影响工程的安全性设计、运营效益和投资成本的关键因子。气候可行性论证是在预先设定的安全系数情况下为工程项目算好经济账、保证社会重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性工作。
同时,为了贯彻“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今年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市气象局等7部门印发《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推行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论证的结果公开共享使用,单个项目审批时,可依据已有的评估论证成果,不再单独进行。但是一些特别重要的项目如:属于省级及以上政府核准的交通、水利、能源、化工等领域重大项目;≥300m高耸建筑物;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核工业、放射性药品工程等行业的项目仍需要单独论证,这些项目一般都是特殊行业的大型工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例外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