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SS: 你好,我是石碣一家企业的负责人,想问一下如果发生事故,企业主动协调,做好赔偿和善后工作,在事故的处罚中是否能从轻或免于处罚?
答: 您好,首先感谢您关注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企业能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积极抢救伤员和履行赔偿义务,切实整改事故隐患,减少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根据有关自由裁量权规定,经集体研究讨论,可以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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