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收到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为何东莞市水务局拒不去监督执行该法务之规定,法治东莞为何没有去推动。
答: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由于小区红线范围内的公共供水设施作为楼宇的附属设施,其产权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已建住宅小区或楼宇如需申请抄表到户,须由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企业对小区供水设施验收合格的,直接交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对于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则要由产权人对设施进行改造,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再交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