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级人士: 本人在2019年7月19日放映以下问题---“东莞市人事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近日发了一份《2019年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能力扶持申请公告》,里面的时间划分为2017年1月1日,我觉得严重失去了文件的实际意义,既然是扶持,既然是同样的副高和硕士,为何2017年前的就没有扶持,2017后才有?这是歧视我们2017年前已经取得证书的人群?不说我们这班人对东莞有多大贡献,起码一条2017年前拿证的含金量更高。我可以举一个真实的例子,同样工作的两个人甲和乙,他们同时在2015年申报高级职称,其中甲条件优秀,理论水平高就一次性通过了,也取得了高级职称,而乙就由于条件较差,联系两年都没评上,到2017年才勉强通过,也取得了高级职称,两个人从行业里看甲的水平更高,对社会的创造性也强,乙比甲要弱一点,但是对于人社局的这份扶持来说,甲是没有资格取得扶持资金,乙反而因为之前评不上而能得到扶持,这明显就是扶持计划的不合理。在此,强烈要求部门对这个文件的合理性进行修订,还我们这班对东莞作出默默贡献的无名小卒们一个享受扶持的公平待遇!”----对以上问题提出后,贵局回应说:“《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依据《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和《关于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升级版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东委发〔2017〕15号)等文件制定,依据文件出台时间为2017年,所以设定取得职称的时间设定在2017年1月1日以后。”我本人对这回复完全不认同,不能只简单拿什么文件来解说,对待我提出的问题,就要对所放映问题是否合理做出你部门职责内的正面分析,并对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修改,从而达到解决我们提出实际问题的目的,作为惠民政策应当一视同仁,从法、规章上真正体现公正、公平!请局长给与解决!
答: 一、关于能力提升扶持的时间界限问题
(一)“创新人才能力提升扶持”属《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中的人才提升项目,而非人才普惠性奖励政策。本措施旨在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鼓励人才提升自我能力水平,壮大我市人才队伍,为我市深化创新驱动、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创新人才能力提升扶持”的时间界限根据省市相关文件出台时间划定。《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是根据《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升级版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东委发〔2017〕15号)和《东莞市“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因此,创新人才能力提升扶持时间界限划定于2017年1月1日。
二、我市近年逐步加大对存量人才的支持与激励
(一)我市于2018年出台《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奖励在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人才。对在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纳入中央、省、市重点人才工程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和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经济贡献突出的企业及重点培育领域单位的创新人才,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80%标准(总部经济企业按100%标准执行)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我市于2018年出台《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加强本土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从2019年起,每年遴选一批扎根东莞的科技、企业经营管理、金融、社会建设等领域的领军人才,给予每名入选者提供30万元资金支持,同时,入选者可享受“优先推荐(国家和省的重大人才计划,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入户、子女入学和医疗保障等方面优惠待遇。
下来,我局在制定人才政策时,充分考虑您的意见建议,形成外有吸引力、内有凝聚力、更有竞争力的人才集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