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莞城分公司违法行为: 1、我们与卓越集团签订的“两书”单位为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分公司,但实际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变成了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莞城分公司。这样的物业公司是否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程序产生,物业公司的产生名不正言不顺,难以服众。
答: 关于反映百晟花园目前的物业公司与购房签约的物业公司不一致的问题。根据百晟花园物业招投标备案资料显示,百晟花园物业服务项目中标单位为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由东莞市常平分公司提供服务)(后更名为: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东莞常平分公司和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东莞莞城分公司均为总公司旗下分公司,负责人为同一人,受总公司委托履行合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对于群众反映该公司擅自变更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莞城房管所将跟进处理。